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提高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贵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贵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院(系)级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等岗位实际出发,深入开展“五先进一满意”活动,即:“争创教学先进岗、科研先进岗、管理先进岗、服务先进岗、学习先进岗,办人民满意大学”活动,不断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广大师生第七条高等学校要健全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经费按学校事业费和学费的2—4%列入预算。
第八条上级党组织每学年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每学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一次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情况专项述职。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九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条规模较大、党员5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换届工作在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和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指导下进行。换届方案提前2—3个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换届需提前或延期进行的,须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机构可合署办公,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委员设5—9人;支部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出缺的应及时补选。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4年。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3—5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3年。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等机构或业务实体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学术项目等机构或业务实体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要着眼于党支部组织的稳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班级设置;高职高专学生党支部按专业或年级设置,人数较少的也可与教工联合设立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要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注重新形势下党的工作进学生公寓、社团、生活社区,建立档案保留在校的毕业生党支部,加强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党员校长任学校党的委员会副书记。注重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素质能力互为弥补和促进;院(系)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兼任该院(系)党组织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可实行党组织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一人兼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高以上职称的党员担任,与党支部所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行政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可任所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的行政领导职务。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学生党员或教职工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基本任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设5—7人;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务是培训本校现职处科级干部、后备干部,轮训党员,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为提高干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服务,为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党委、行政的科学决策服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抓好党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党校校长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的日常工作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校长应当就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意见或方案,主动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非党员校长列席。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学期向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至少通报一次学校工作情况。学校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征求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成员带头做好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广交党外朋友,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主要领导应就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高度重视学生干部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的各级党组织应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重点制定完善党委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工作制度,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学校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
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
院(系)级党组织重点制定完善党组织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制度,党组织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利用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全省高校党员教育基地、全省高校基层党建示范点的作用,引导党员不断加强理想信念。积极推进网络党建工作,建设方向正确、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特色明显的基层党建网站、论坛和报刊,进一步拓展党建宣传渠道,营造浓厚的“五先进一满意”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活动氛围。
第二十七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每两学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八条严肃党内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应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每学期通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学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组织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流动党员。流动党员应当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积极反映和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第三十一条党员和党代表应当具体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拓宽服务师生员工渠道和内容,积极帮助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了解和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每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3—5名师生员工。坚持党员公开承诺、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设岗定责等有效形式,并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形式。落实校领导接待日、定期走访师生员工、定期听课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员充分反映意愿的机制,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每学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活动。认真做好党员信访举报受理、查核和反馈工作。
第三十三条改进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方式,积极有序地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以落实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保障师生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健全院(系)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制度,按时召开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在院(系)党组织中开展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试点,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第三十四条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合理确定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五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严格党员发展条件,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抓好推优、考察、公示、政审、组织谈话等主要环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制”,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壮大党的队伍。加强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做到低年级有党员和党小组、高年级有党支部。
第三十六条完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连续培养制度。保持高中和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高校与社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和专业人才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工作的力度。重视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拓宽视野,将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中青年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并大胆使用;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培养措施,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省、科教兴黔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构。坚持和完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评估制度。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狠抓课堂教学、突出实践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更多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质量的网络学习教育平台。
第四十五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增强实效性。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学校、院(系)级领导干部每人联系1—2个党支部、1—2个班级,具体指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章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原则,建设好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品行好、充满活力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四十七条学校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四十八条选好配强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注重从学科带头人、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中选拔优秀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做到基层党组织书记在党务上有能力、学术上有建树、师生中有影响。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强化辅导员双重身份、落实双重待遇、实现双线晋升。
第五十条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每三年安排高等学校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书记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一次。对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培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